行政复议由谁受理?
根据《中共重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〈重庆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渝委法﹝2021﹞5号)、《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级行政复议职责的通知》(渝委编委﹝2021﹞26号)、《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市、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精神,市城市管理局自2021年8月1日起,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。受理流程和主体由司法局负责解释。